一、 监考教师注意事项
1、 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2、 监考老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在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清点试卷份数,不需要领取试卷的考试请直接到考场就位,如提前10分钟任课教师仍未将试卷送到考场,请立即通知巡考人员,或与教务处运行科联系(82322324)。
3、 发放试卷之前,监考老师应按考生名单安排考试座次,必须隔列安排座位,提醒学生清理座位上附近物品,提醒学生关闭手机放进书包并放在指定位置,强调“如在考试期间手机拿出或手机响起都属违纪作弊行为”,要求学生只携带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和考试必须的文具参加考试,学生不得自己携带草稿纸。
4、 发放试卷,提醒学生先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并逐一检查。要做到试卷上姓名学号与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参加考试学生本人三对照。未带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在试卷袋和考场记录表上记录缺考学生姓名学号,未在考试名单上的学生也要记录。
5、 监考老师应站立监考,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学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
6、 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一切有关试卷的问题只能由任课教师回答。
7、 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对考试违纪的学生,应将违纪情况如实详尽填入监考记录,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监考记录后。违纪和扰乱考场秩序者取消考试资格,要求其离开考场,并报告巡考或教务处及时处理,记入监考记录和试卷袋。
8、 监考老师的手机必须处于关机状态。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看手机、在走廊和教室里谈笑、睡觉、抄做试题、使用电子设备等)。
9、考试结束时监考老师要求学生停止作答,一名监考老师维持考场纪律,另一名监考老师到座位上收取试卷。试卷收齐清点无误后方可让学生离开考场,严禁学生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离考场。
10、考试结束后,试卷交给任课教师,《考场记录表》和违纪证据交给教务处巡考人员。如考试过程中无特殊情况,应在《考场记录表》注明“正常”,两位监考老师在《考场记录表》和试卷袋上签字。
11、 考试全程教室内电子巡查系统(高清摄像头)实时监控并留存记录备查。
12、 一经发现监考过程中有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后续监考资格。
二、 考场违纪、作弊的认定
1、 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考试违纪:
(1)夹带书、本、纸张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不听从本考场监考和巡视人员指令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的;
(7)传递纸条的;
(8)在考场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 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存储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3)抢夺他人试卷、答卷的;
(4)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携带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6)传递、交换试卷或答卷的。
3、 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其他有违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不正当行为,由我校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认定。
对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对作弊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作弊者及严重作弊者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 考场违纪及作弊的处分
对考场违纪及作弊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处分的期限:警告和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为12个月。
教务处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