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2018年4月修订)
为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和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自主式学习以及综合素质的提高,规范我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从事第一课堂以外的社会实践、科研训练以及创新创业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创业或实践意义的成果并经学校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社会实践、科研训练及创新创业活动2大类,成果完成单位应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一)社会实践类
1、假期社会实践:参加由学校团委统一组织的假期社会实践以及其它经认定的社会调查活动;对于教学计划内的军事训练、课程实习实践不得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2、志愿服务:参加由学校认定的校内外志愿活动,有良好表现并达到相应的小时数。
3、勤工助学:参加校内外助管或者勤工俭学活动,有良好表现并达到相应的小时数。
(二)科研训练及创新创业活动类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A类(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B类(教学实验室开放项目)、C类(创业训练项目)和D类(创业实践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
2、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参与学校教师主持的国家级、省部级以及校级科研项目并承担一定工作量,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认定后可获得学分。
3、发表论文:在国内外正式期刊、大型学术会议以及学校认定的重要报纸上发表文章(重要报纸仅限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理论版或学术版2000字以上))。
4、自主创业:学生在校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1年以上,自主创业项目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D类(创业实践项目)重复的只认定一次。
5、学科竞赛:参与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按照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级别认定结果进行学分认定。
6、专利: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7、科技活动:参与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国家级、省部级以及校级科技活动并获得成果奖励。
8、文体活动: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级文化、艺术、体育比赛或演出活动并获奖。
9、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权威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体育裁判证书等。
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标准
(见附件)
三、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
1、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面向全校在籍本科生,学校于第6和第8学期组织申请和认定工作。
2、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以及成果证明材料上交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组织认定并在本学院公示后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录入学生成绩档案,并将结果上报教务处。
3、社会实践类项目以及科研训练及创新创业活动类文体活动的学分以校团委、学生工作处认定结果为准。
4、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重复的,只按照最高奖项认定一次。
5、对于弄虚作假者,取消成绩并参照课程考试进行纪律处分;认定中出现违规问题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如遇特殊情况或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有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四、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记载与管理
1、根据2016版本科培养方案,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须完成6个学分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可毕业,其中社会实践2学分、科研训练及创新创业活动4学分。
2、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别按照课程“社会实践”、“科研训练及创新创业活动”记入成绩档案,第六学期认定的学分按照“社会实践(三)”、“科研训练及创新创业活动(三)”记载,第八学期认定的学分按照“社会实践(四)”、“科研训练及创新创业活动(四)”记载;成绩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记载。
3、同一类别认定学分可以累加,当出现不同的项目成绩等级时,按照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及格-65进行加权平均并转换回五级制;社会实践类和科研训练及创新创业活动类学分不能互相替换。
4、学院应按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五、附则
1、符合本办法精神但未列出的项目,经学院、学校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分。
2、本办法自2016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